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潘月琴与石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02民初366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原告:潘月琴,女,汉族,生于1942年7月14日,居民,住定西市临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斌,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3日,定西公路局职工,住定西市安定区。系潘月琴之子。被告:石乾,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6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准予原告潘月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月琴负担。

审判员:胡国强

书记员:杨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