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
地:诸暨市××街道××号。负责人吕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孟某某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3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光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的代理人徐国明、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2009年11月7日,第二被告驾驶浙D× ××××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苑花园驶往耀江隧道口加油站加油,16时许,途经诸暨市××交通银行门口右××道通行的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第二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拖车费、伤残等级补助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3198.34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的赔偿数额不合理。被告陈某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7日,被告陈某某驾驶浙D×× ×××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苑花园驶往耀江隧道口的加油站加油。16时许,途经诸暨市苎萝路交通银行门口在右转弯借道通行的过程中与原告孟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诸暨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的责任。原告伤后经门诊和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971.44元,原告之伤经鉴定绍兴明鸿司某某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时间为150天,护理时限为60天。另查明:被告陈某某在第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19日至2010年6月18日止。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医疗证明单、绍兴明鸿司某某定所司某某定意见书、司某某定费发票、评估费发票、拖车费发票、停车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陈某某驾驶浙D××× ××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法规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现状,被告陈某某理应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在第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现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2971.44元,误工时间结合相关规定后确定为120天,误工费为9036元,护理费24×75.30元计180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残疾赔偿金20014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酌定100元,拖车费100元,停车费35元,评估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经结合本案损害发生的事实和后果酌定2000元,以上合计损失为人民币48123.6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赔偿原告孟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7988.64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停车费、评估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3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孟某某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元,依法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16元,被告陈某某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2元,款汇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红光
书记员: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