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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云根与上海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诸民初字第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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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云根。委托代理人:王寿横。被告:上海双汇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闫学明。委托代理人:张明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富理。被告:陈佳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黄韬。委托代理人:蔡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沈建平。委托代理人:岳晓琳。被告: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杰。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金冬红

书记员:杨丹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