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云根。委托代理人:王寿横。被告:上海双汇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闫学明。委托代理人:张明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富理。被告:陈佳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黄韬。委托代理人:蔡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沈建平。委托代理人:岳晓琳。被告: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杰。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金冬红
书记员:杨丹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