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雷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宣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赵珊妮
书记员:沈洁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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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雷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宣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赵珊妮
书记员:沈洁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