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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二审 · 2012

张英杰与马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衡桃执终字第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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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英杰。被执行人马兆明。

本院在执行张英杰与马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