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英杰。被执行人马兆明。
本院在执行张英杰与马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