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平浪与被告蒋维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平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维波目前去向不明。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蒋维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董平浪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蒋维波的去向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3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蒋维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董平浪赔偿款19767.3元。案件受理费148元、执行费198元,由被执行人蒋维波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7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