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小裕与被告陈光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莼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邬小裕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光裕目前具体去向不明。经查询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光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邬小裕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光裕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3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陈光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邬小裕赔偿款20000元、违约金20000元。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陈光裕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6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