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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丁太巧诉被告赵国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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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丁太巧,女。被告赵国华,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新军,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太巧诉被告赵国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太巧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太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太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丁太巧负担。

审判员:姜南

书记员: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