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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成友与张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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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成友,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张艳明,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李成友与张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成友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成友与张艳明达成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桂生审判员:张胜录审判员:王秀堂

书记员:高绍营(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