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成友,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张艳明,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李成友与张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成友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成友与张艳明达成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桂生审判员:张胜录审判员:王秀堂
书记员:高绍营(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