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3

尹荣勋与梁志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桂市民三终字第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志斌,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尹荣勋,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欧志红,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志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志斌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志斌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梁志斌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83元(上诉人梁志斌已预交),减半收取191.5元,由上诉人承担,余款191.5元退回上诉人梁志斌。

审判长:丁勇代理审判员:周霞代理审判员:阳志辉

书记员:刘中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