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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周平与吴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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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德兴北路****,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029630。负责人熊力。

上诉人吴坤为与被上诉人周平、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坤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坤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61.42元,减半收取680.71元,由上诉人吴坤负担。吴坤已预交3457.73,多交的2777.02元,经其申请由本院依法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梁绮云

代理审判员:王志恒代理审判员:曾慧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