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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吴有塔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项四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衢民终字第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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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负责人:余小军。委托代理人:徐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有塔。委托代理人:刘建平。原审被告:项四林。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有塔、原审被告项四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审判员:郑尹秋代理审判员:叶光辉

书记员:姚月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