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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方明浩、方明飞等与张水平、严森木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2013)浙衢民终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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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水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明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明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明伟。原审被告:严森木。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封蓉。

上诉人张水平与被上诉人方明浩、方明飞、方明伟及原审被告严森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交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7日根据上诉人张水平上诉状提供的地址通知上诉人张水平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上诉人张水平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明确告知不再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水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超英审判员:郑尹秋代理审判员:叶光辉

书记员:方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