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负责人:黄孟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顺兰。委托代理人:胡日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华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程顺兰、徐华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根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上诉状提供的地址通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66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超英审判员:郑尹秋代理审判员:叶光辉
书记员:方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