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涛,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南省邵阳县。被告方自勇,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住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涛诉被告方自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以被告已赔偿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涛负担。
审判员:陈强英
书记员:林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