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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冯锦伦与被执行人伍炳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2013)江蓬法执字第2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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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锦伦,男,194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雅瑶镇。委托代理人:冯均亮,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被执行人:伍炳森,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

申请执行人冯锦伦与被执行人伍炳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车管、国土、房产、工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蓬法执字第24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嘉林代理审判员:谭广森代理审判员:徐晨峰

书记员:邬广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