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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万金与单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天执委字第0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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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万金,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号。被执行人:单连军,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青墩村组。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六东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单连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单连军在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乔田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单连军在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乔田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3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王俊审判员:陈岗

书记员:郭志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