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村**。法定代表人付大贵。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465呈国立大厦**。负责人万忠明。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富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大富运输有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2013)杭江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人民币21533.33元,执行费人民币223元。现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12月17日将本案标的人民币21533.33元打入申请人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富运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汪骏华人民陪审员杨晓磊人民陪审员杨超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李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 签发:核稿:(2014)杭江执民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大贵。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万忠明。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富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大富运输有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2013)杭江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人民币21533.33元,执行费人民币223元。
现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12月17日将本案标的人民币21533.33元打入申请人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富运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代书记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