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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小娟与梁柏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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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小娟,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梁柏根,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二路**万源大厦****,负责人:谭景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晓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伍清洪,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小娟诉被告梁柏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小娟于二O一三年六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小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娟负责交纳。

审判员:许军华

书记员:刘绮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