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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梁海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江中法交终字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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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黄文仁,该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海纯,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健平、王小菊,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新会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海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2)江蓬法交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人民财保新会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宇俊代理审判员:肖文文代理审判员:区素莹

书记员:赵苑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