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诗云,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法定代理人:黄某,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系原告黄诗云之父。被告:蒋万兵,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侯海兵,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丽都中路恒泰花园****。负责人:杨国清,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雍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 负责人:吴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涛、赖丹育,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诗云诉被告蒋万兵、侯海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诗云于2013年7月4日以双方的纠纷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诗云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60元,保全费人民币786.11元,合计人民币1646.11元,由原告黄诗云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小强
书记员:张炜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