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何伟杰与叶航、叶其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南法少民初字第2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伟杰,男,汉族,1995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理人何树洪,男,汉族,1961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理人蔡银凤,女,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叶航,男,汉族,1993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正安县。被告叶其模,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正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委托代理人李政,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钜章,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杰诉被告叶航、叶其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伟杰于2013年6月4日以本案最终损失金额尚未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伟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伟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伟杰负担。

审判员:陈奕衡

书记员:黄桂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