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凤萍。被告王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萍诉被告王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黄凤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凤萍负担。
审判员:陈健
书记员:曹雪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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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凤萍。被告王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萍诉被告王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黄凤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凤萍负担。
审判员:陈健
书记员:曹雪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