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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传柱华与梁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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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甲。被告:梁某乙。

本院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梁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徐飞勇

书记员:傅铭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