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被告:梁某乙。
本院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梁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徐飞勇
书记员:傅铭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