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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同申与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环卫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4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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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同申,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环卫管理处,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机构代码证760276800. 法定代表人刘晓梅,该管理处主任。

申请执行人刘同申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环卫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法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环卫管理处所有的车辆保险理赔金,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书波审判员:蒋涛代理审判员:陶志胜

书记员:刘赞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