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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方琴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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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方琴。委托代理人郝学恭。被执行人赵嘉。被执行人赵同春。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方琴与被执行人赵嘉、被执行人赵同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胡维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