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方琴。委托代理人郝学恭。被执行人赵嘉。被执行人赵同春。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方琴与被执行人赵嘉、被执行人赵同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胡维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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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方琴。委托代理人郝学恭。被执行人赵嘉。被执行人赵同春。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方琴与被执行人赵嘉、被执行人赵同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胡维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