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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选与青岛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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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选,农民。被执行人青岛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法定代表人任军卫,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选与被执行人青岛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强制执行,已提取被执行人所有鲁BP23**号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共计893724元(含执行费及逾期利息等)。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卓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