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吉杰,农民。被执行人毛瑞平,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博信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宿流社区东。组织机构代码:66454266-2。法定代表人毛瑞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吉杰与被执行人毛瑞平、青岛博信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强制执行,已提取被执行人青岛博信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鲁BLT8**号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共计80345元(含执行费及逾期利息等)。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陶志胜
书记员:卓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