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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矫海军与田克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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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矫海军,农民。被执行人田克法,农民。

申请执行人矫海军与被执行人田克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陶志胜

书记员:祝洪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