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矫海军,农民。被执行人田克法,农民。
申请执行人矫海军与被执行人田克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陶志胜
书记员:祝洪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