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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寿山、谭利清与王其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字第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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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寿山,潍坊市奎文区鱼市街17号。申请执行人谭利清,潍坊市奎文区鱼市街17号。被执行人王其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北张氏村334号。

申请执行人崔寿山、谭利清与被执行人王其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民三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民三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