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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王越伦、王湃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恢字第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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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越伦,男,汉族,1950年8月25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执行人王湃涛,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执行人王淑媛,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徐维义,男,汉族,1976年3月2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

申请执行人王越伦、王湃涛、王淑媛与被执行人徐维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寒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越伦、王湃涛、王淑媛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寒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