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越伦,男,汉族,1950年8月25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执行人王湃涛,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执行人王淑媛,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徐维义,男,汉族,1976年3月2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
申请执行人王越伦、王湃涛、王淑媛与被执行人徐维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寒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越伦、王湃涛、王淑媛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寒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