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英进。被执行人纪涛。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汽车旅游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
申请执行人王英进与被执行人纪涛、潍坊市寒亭区汽车旅游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寒固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英进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寒固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孙成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