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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王英进、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寒执恢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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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英进。被执行人纪涛。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汽车旅游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

申请执行人王英进与被执行人纪涛、潍坊市寒亭区汽车旅游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寒固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英进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寒固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孙成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