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房贤龙,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翟朋涛,潍坊昌邑市。
申请执行人房贤龙与被执行人翟朋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寒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房贤龙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寒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魏文光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张术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