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龙运输集团宝鸡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关法定代表人李钊,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军华,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秦龙运输集团宝鸡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柳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柳军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秦龙运输集团宝鸡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7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0元。
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柳军华已完全履行了上述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2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何振云审判员:王小兵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