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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华金玲、吴运彩等与何君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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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金玲,男,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吴运彩,女,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原告华某1,女,200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华某2,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原告刘祥贵,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徐路娣,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图观,英德市英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君卓,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富域华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金玲、吴运彩、华某1、刘祥贵、徐路娣与被告何君卓、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金玲、吴运彩、华某1、刘祥贵、徐路娣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金玲、吴运彩、华某1、刘祥贵、徐路娣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金玲、吴运彩、华某1、刘祥贵、徐路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10.26元由原告华金玲、吴运彩、华某1、刘祥贵、徐路娣承担。

代理审判员:郑彩娟

书记员:吴少锋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