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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符永志与杨兴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陈执民字第00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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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符永志,男,汉族,下岗职工,住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东大街。被执行人杨兴垂,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事处光芒村。

本院在执行符永志与杨兴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兴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1月29日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在一方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对方即可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何振云审判员:王小兵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