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景丽,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庆市桂林米粉店的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张必有,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2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必有在交通银行安庆分行6222623210000005112帐户存款1933.9元。现由于被执行人张必有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必有在交通银行安庆分行6222623210000005112帐户存款1933.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霖审判员:何俊代理审判员:方超
书记员:郝炎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