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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刘景丽申请执行张必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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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景丽,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庆市桂林米粉店的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张必有,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2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必有在交通银行安庆分行6222623210000005112帐户存款1933.9元。现由于被执行人张必有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必有在交通银行安庆分行6222623210000005112帐户存款1933.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霖审判员:何俊代理审判员:方超

书记员:郝炎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