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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小根、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宜秀执委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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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小根(曾用名:程敏),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庆市纤维板厂工作,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王春,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申请执行人程小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的(2008)观民一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委托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宜秀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霖审判员:何俊审判员:于慧苗

书记员:赵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