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则来,男,193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李之九,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秀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之九的配偶乔智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1687030151110406426帐户存款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慧苗
书记员:郝炎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