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五妮,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刘宏,住址同上,系张五妮之子。申请执行人刘平,住址同上,系张五妮之女。申请执行人刘强的,住址同上,系张五妮婆婆。被执行人彭振朝,住沙河市。
冻结被执行人彭振朝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杰执行员李群英执行员苏五的
书记员:窦少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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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五妮,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刘宏,住址同上,系张五妮之子。申请执行人刘平,住址同上,系张五妮之女。申请执行人刘强的,住址同上,系张五妮婆婆。被执行人彭振朝,住沙河市。
冻结被执行人彭振朝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杰执行员李群英执行员苏五的
书记员:窦少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