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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五妮、刘宏、刘平、刘强的与彭振朝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裁定书

(2012)沙执恢字第000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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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五妮,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刘宏,住址同上,系张五妮之子。申请执行人刘平,住址同上,系张五妮之女。申请执行人刘强的,住址同上,系张五妮婆婆。被执行人彭振朝,住沙河市。

冻结被执行人彭振朝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杰执行员李群英执行员苏五的

书记员:窦少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