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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义荣、魏丰亭等与王魏、单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字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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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义荣,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七里村。申请执行人魏丰亭,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七里村。申请执行人魏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七里村。申请执行人魏丽。被执行人王魏,潍北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单磊,山东省寿光市营里镇北单村。

申请执行人袁义荣、魏丰亭、魏敏、魏丽与被执行人王魏、单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寒民三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义荣、魏丰亭、魏敏、魏丽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寒民三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