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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易建忠、陈素婷与欧润桃、龚伍英、刘春、付建明、周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宁法执字第009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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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易建忠,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陈素婷,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欧润桃,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龚伍英,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春,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建明,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欧润桃银行存款36221.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志波

书记员:欧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