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易建忠,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陈素婷,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欧润桃,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龚伍英,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春,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建明,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欧润桃银行存款36221.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志波
书记员:欧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