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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先峰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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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先峰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肖宗宁,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永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先峰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张先峰的医疗费22438.10元、护理费3208元、伙食补助费2280元、营养费570元、交通费570元、伤残赔偿金47000元、电动车车损500元,以上共计76566.10元(已付23652.4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鉴定费700元,共计825元,由被告廉生龙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张先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706.08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林虎审判员:魏秉倩代理审判员:马向伟

书记员:党启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