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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敏、厚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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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敏。申请执行人厚俊。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凌佩。

申请执行人赵敏、厚俊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庆西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赵敏医疗费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赵敏各项费用72365.60元(厚俊垫付62695.60元)。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厚俊负担。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给付赔偿款82365.60元。现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已将(2012)庆西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庆西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1135.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喜娥

书记员:郭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