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建宁。委托代理人李甲雄。被执行人余暄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宁与被执行人余暄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余暄洲在该判决生效后十内赔偿原告李建宁医疗等各项费用23582.79元(已支付7500元)。案件受理费793元,由被告余暄洲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余暄洲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53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培平
书记员:王亚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