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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智瀚与豆飞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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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智瀚。被执行人豆飞飞。委托代理人贺菲。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建笃。委托代理人李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智瀚与被执行人豆飞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姚智瀚医疗费21610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5008.03元,护理费2081.99元,伙食补助费1480元,营养费740元,残疾赔偿金29978元,修理费9450元,鉴定费2150元,以上共计82498.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44986.03元,被告豆飞飞赔偿37512.19元(已支付5000元,限2013年2月24日之前支付);二、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被告豆飞飞负担174.5元。

本案在执行中,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29日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1065.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舸

书记员:郭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