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智瀚。被执行人豆飞飞。委托代理人贺菲。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建笃。委托代理人李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智瀚与被执行人豆飞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姚智瀚医疗费21610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5008.03元,护理费2081.99元,伙食补助费1480元,营养费740元,残疾赔偿金29978元,修理费9450元,鉴定费2150元,以上共计82498.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44986.03元,被告豆飞飞赔偿37512.19元(已支付5000元,限2013年2月24日之前支付);二、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被告豆飞飞负担174.5元。
本案在执行中,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29日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1065.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舸
书记员:郭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