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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库永峰与曹军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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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库永峰。被执行人曹军红。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庆阳分公司)。负责人杜昀坤。委托代理人魏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库永峰与被执行人曹军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库永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3725.1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庆阳分公司赔偿13025.1元,被告曹军红赔偿700元;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曹军红负担100元。

本案在执行中,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20日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105.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舸

书记员:郭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