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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勇林与党建荣、孟玲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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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勇林,男,生于1967年8月9日,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党建荣,男,生于1970年1月20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孟玲虎,男,生于1981年3月25日,汉族,职工。

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要求赔偿人民币4634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29-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梁存仓执行员王锁祥执行员车小江

书记员:梁宗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