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花荣,女,生于1970年2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任鹏伟,男,生于1991年8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25.95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5元,已执行17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韩执字第00181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即可以再次立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武刚代理审判员:刘振龙代理审判员:杨育学
书记员:柳少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