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花荣与任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1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花荣,女,生于1970年2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任鹏伟,男,生于1991年8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25.95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5元,已执行17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韩执字第00181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即可以再次立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武刚代理审判员:刘振龙代理审判员:杨育学

书记员:柳少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