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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某某与张某、合阳洽川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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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生于1990年1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薛某,系薛某某之母。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83年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合阳洽川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某,系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25.3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存仓

书记员:梁宗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